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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廳

2000年政府監管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監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外匯經紀商。 FSA的最終目的是維持該國的金融體係並確保其穩定性。它還負責保護證券投資者,保險保單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種不同方式實現其目標,包括制定規劃和政策,監督金融服務提供商,監督證券交易以及審查私營部門的金融機構。 FSA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行政機構,但是在2001年成為日本內閣府的外部代表時,其職責有所擴大。它不僅接管了金融重組委員會的職責,還負責承接破產的金融機構。如今,FSA對日本財務大臣負責,並承擔著廣泛的責任。

披露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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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名称匹配
  • 披露時間 2022-06-27
  • 處罰原因 愛證券(東京都港區法人編號 9010401057968)(以下簡稱“本公司”)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2022 年 6 月 17 日)。 (1) 未註冊的投資管理業務 (2)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存在問題的業務
披露詳情

對Ai Securities Co., Ltd.和ARBITRAGE SYSTEM FUND COMPANY LIMITED的行政訴訟

愛證券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訴訟 2020 年 6 月 27 日 關東地方財政局 1. 愛證券 (東京都港區法人編號 9010401057968)(以下簡稱“本公司”)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2022 年 6 月 17 日)。 (一)未註冊投資管理業務 愛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經營由套利系統基金有限公司(在英屬開曼群島註冊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運營的匿名合夥制“套利系統基金”。(以下簡稱“公司”)。簡稱“套利基金ⅰ”)為唯一合格機構投資者。),截至檢查基準日(2020年8月24日),據稱正在辦理定向增發套利基金ⅰ股權,並管理投資。此外,公司於 2018 年 1 月 1 日向關東地方財政局局長提交了關於合格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業務(以下稱“特殊業務”)的通知(以下稱“特殊通知”)。 2011 年 11 月 2 日。同時,根據 2016 年 8 月 31 日部分修改金融工具和交易法(2015 年第 32 號法)的補充規定第 3 條第 1 項,提交特別通知),截至檢查基準日,作為一項特殊業務,開展套利資金自營業務ⅰ。此外,ⅰ套利基金是通過投資於外匯交易和外匯期權交易的外商投資證券強力基金(以下簡稱“外商投資”)。然而,作為as Company的唯一執行官兼員工的藤城克雄先生(以下簡稱“藤城先生”)除了尋找投資對象和以投資談判投資外,還參與了套利基金i的管理。我們不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例如根據投資決策決定投資目的地、執行投資、管理投資後業務或處置通過投資獲得的證券。具體而言,最遲在2011年8月左右,公司將成為資產管理人sti world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註冊於英屬領土開曼群島的公司;pf limited,以下簡稱“sti”),被調查分析外商投資證券的內容,與候選投資目的地進行投資談判,發現套利基金i的投資目的地候選。此外,根據對外商投資證券的調查分析,本公司最遲將在2011年10月左右,在不向藤城先生解釋或諮詢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投資決策進行套利基金i。簡稱《德明組合協議》)和特別通知書等,使用特殊業務系統,以公司為名義經營者。我決定通過以下方式投資外商投資證券2010年8月,藤城先生就任as Corporation的代表,要求為人。此外,自 2011 年 11 月公司開始辦理非公開發行套利基金ⅰ股權之日起,至 2020 年 8 月(以下簡稱“本期間”),公司將運營套利基金ⅰ。以我們的資產投資證券,我們將根據我們自己的投資決策,繼續以公司名義從投資管理賬戶中反復不斷地轉移外國投資證券,而無需徵求藤城先生的判斷。投資證券的價格。此外,為在此期間向套利基金 i 的投資者支付註銷費或分紅,公司將根據自身的投資決策,在不徵求藤城先生判斷的情況下,繼續重複和持續支付。持有套利基金i資產中的投資證券,並處置通過投資獲得的證券。此外,關於備忘錄中稱作為公司執行的套利基金ⅰ的經營管理,在該事項期限內,sti公司多次連續不尋求藤城先生的判斷,通過獲得分析與外商投資公司資產管理狀況有關的資料,管理和了解管理狀況,根據自己的投資決策,投資外商投資證券。此外,在《沉默合夥協議》中,由於公司應在每個計算期的最後一天按年收取總淨資產的 2.0% 作為套利基金 i 的管理費。根據備忘錄等,本公司未經藤城先生批准,按年率0.2%計算作為公司的報酬金額,其餘以年率1.8%的比例收取行政管理費。這樣,公司作為套利基金的名義經營者 i. 作為經營者,基於對外商投資證券價值等的分析做出投資決策,認為從投資者那裡收到的錢套利基金ⅰ主要作為對外商投資證券的投資進行管理。公司上述行為屬於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管理業務(同法第二條第八款第十五項所列行為),公司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營投資管理業務,視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2)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存在問題的經營活動,如前文(1)所述,公司實際上成為ⅰ套利基金的實際經營者,長期未經註冊經營套利基金。其管理ⅰ、處理定向增發等事項,使用材料向投資人說明,該公司將作為經營者管理ⅰ套利基金。此外,截至檢查基準日,除套利基金ⅰ外,公司還設立了匿名合夥企業“套利系統基金ⅱ”,其運營方為asproduct ⅱ company limite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 ),其投資對象為外國投資證券。(套利系統基金ii)”(以下統稱“特別基金2基金”),Ai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Minato-ku, Tokyo,corporate編號9010001065933,原金融工具業務經營者(2021年12月24日,金融廳廳長註銷金融工具業務登記),已發行股份,本公司持股40%。但是,作為金融工具經營者,我們在銷售新的金融工具時,會考慮適當性原則等,並且從確保招商引資的適當表現的角度出發,我們不會因缺乏對金融工具的認識。需要對擬銷售產品的客戶進行審查和評估,在適當理解的基礎上,在銷售特別2基金和公募投資信託時沒有從這個角度進行充分的產品審查。此外,本公司雖未制定內部製度規定對其所處理金融工具的具體監控方法,但已從sti獲得了有關外商投資公司對Special 2 Fund的資產管理狀況的資料,據稱監控是對此進行確認和分析。但根據這些材料,2015年左右以來,STI對外商投資公司資產管理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對Exception 2基金的流通性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但公司忽略了這些事件,並沒有未及時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此外,2018 年 6 月前後,當時的行政部總經理意識到了該問題,如承認未編制和出具與專項 2 基金相關的法律要求的投資報告,儘管如此,公司仍沒有採取任何特殊措施就忽略了這一點。就這樣,在極其草率的經營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制度下,公司沒有及時、適當地向客戶提供對投資決策很重要的信息,每人被賣給了 48 人(總金額約 4.7 億日元) ,公開發售的投資信託被出售給145人(總額約15億日元)。公司的上述業務活動被視為屬於《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51 條的規定,“在必要和適當的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或投資者保護業務活動”。 2.綜上所述,今天依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本公司採取以下行政措施。 【業務改進令】 (一)分析此事原因,制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如建立業務管理制度、業務運作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妥善開展金融工具交易業務,並穩步實施。得以實施。 (二)明確本行為的責任地點。 (3) 適當地向客戶說明行政處分的細節。 (4) 於 2022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及之後,視需要以書面形式報告上述答復和實施情況,直至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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