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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期货局

2004年政府监管

为发展台湾国民经济、促进台湾证券期货市场健全发展、保障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权益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及执行等业务。其中包括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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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ction 罚款
披露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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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披露时间 2023-11-07
  • 处罚原因 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48万元罚锾,并依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5项规定处新台币5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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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51211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1月7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51211号受处分人: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略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主旨: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48万元罚锾,并依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5项规定处新台币50万元罚锾。事实:本会检查局于112年4月17日至5月8日对受处分人进行一般业务检查,发现受处分人对内部人员帐户交易有未落实依规定管理、办理权证业务风险管理,有未确实依所订分层负责规定执行、自营部门主管兼交易员因投资损失达停权标准,惟停权期间以其指定代理人方式仍持续买入个股,且未纳入交易员投资检讨范围等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与查核机制,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以及办理客户风险分级及定期审查作业缺失,违反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5条第3款之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复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者,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另依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5项规定,金融机构违反确认客户身分范围、留存确认资料之范围、程序、方式之办法者,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金融机构新台币50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锾。二、本会检查局于112年4月17日至5月8日对受处分人进行一般业务检查,发现受处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对内部人员帐户交易有未落实依规定管理: 1、受托买卖业务人员有处理自己名义帐户买卖股票之情事,违反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交所)「证券商内部人员在所属证券商开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2条第6项及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简称证券商内控标准规范)CA-11210「受托买卖成交作业」(六)有关接受内部人员买卖应依前开管理办法办理之规定。 2、内部人员配偶于开户后,具内部人员资格或身分时,有未变更为内部人帐号(98*)与其他委托人区分,违反证交所「证券商内部人员在所属证券商开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3条第1项及证券商内控标准规范CA-11210「受托买卖成交作业」(六)有关接受内部人员买卖应依前开管理办法办理之规定。 3、内部人员有担任客户授权买卖交易代理人,违反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CA-11210「受托买卖成交作业」(四十二)有关从事证券业务不得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规定之规定。 (二)办理权证业务风险管理,有未确实依所订分层负责规定执行,违反证券商内控标准规范CM-16000「职务授权制度」(三)有关职务授权与分层负责之规定: 1、对合并避险定期检视结果未会办风险管理室,未符公司自订「衍生性商品部业务核准权限表」并经董事长核定。 2、部分商品初次纳入合并避险,未经风险管理室确认并陈报董事长核定,未符公司自订「衍生性商品部业务核准权限表」并经董事长核定。 3、交易处主管提出权证委买报价波动续调整之申请,未由衍商部部门副主管(含)以上层级核可,未符公司自订「衍生性商品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险作业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 (三)自营部办理投资国内股票作业,部门主管兼交易员因投资损失达停权标准,惟查停权期间有以其指定代理人方式仍持续买入个股之情事,且未纳入交易员投资检讨范围,违反证券商内控标准规范CA-12130「权责划分及买卖检讨」有关自营部门业务人员权责划分与买卖决策检讨之规定。 (四)办理客户风险分级及定期审查作业缺失: 1、对符合负面新闻名单或法务部调查局函查可疑交易之客户,有未依所订规定列为高风险客户,违反证券商内控标准规范CA-18100「防制洗钱作业(含国际证券业务)」(九)有关公司应依自订之洗钱及风险评估相关政策及程序,暨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计画等规定办理之规定。 2、对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查作业,有超逾1年以上仍未办理,违反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5条第3款,及证券商内控标准规范CA-18100「防制洗钱作业(含国际证券业务)」(四)有关持续审查与监控之规定。三、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5条第3款等规定,爰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及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5项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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