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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期货局

2004年政府监管

为发展台湾国民经济、促进台湾证券期货市场健全发展、保障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权益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及执行等业务。其中包括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等。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罚款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官方网址匹配
  • 披露时间 2023-10-25
  • 处罚金额 $ 7,722.96 USD
  • 处罚原因 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之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受处分人罚锾新台币24万元。 .
披露详情

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 (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38098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0月25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38098号受处分人: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略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主旨: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之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受处分人罚锾新台币24万元。事实:本会检查局对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丰金控公司)办理金控集团对转投资事业管理专案检查,发现受处分人之子公司永丰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丰证创投公司)对投资标的评等分类及调整分类原因未于管理季报叙明;对投资标的评价作业,未采用同业可比较公司最新财务资讯进行评估;对可比较公司之选取未具一致性或流动性折价前后不一致,且未说明变更理由及影响;评价作业采取比较值较高公司作为乘数进行评价;对可比较公司之乘数,未规范极端值之定义及处理方式,影响评价客观性等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督促永丰证创投公司落实执行投资标的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之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又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者,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二、本会检查局于111年7月22日至8月3日对永丰金控公司办理金控集团对转投资事业管理专案检查,发现受处分人之子公司永丰证创投公司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永丰证创投公司对于连续3年亏损之投资标的,有未依其内部规章列为第二类持续追踪案件,以及投资标的由第一类调整为第二类及嗣后调回第一类时,未说明调整分类原因,核已违反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下称内控标准规范)CM-19100「对子公司之监理」(二)4,有关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之监督与管理,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作业:公司应订定监督管理各子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之政策与程序之规定。 (二)办理未上市柜股票评价作业,未依内部规章采用同业可比较公司最新财务资讯进行评估;对可比较公司之选取未具一致性或流动性折价前后不一致,惟未说明变更理由及影响;评价作业采取股价净值比(P/B)及本益比(P/E)较高公司作为乘数进行评价,而非依内部规章取评价区间之中间值作为公允价值之估计值;另对可比较公司之乘数,未规范极端值之定义及处理方式,影响评价之客观性等,核已违反内控标准规范CM-19100「对子公司之监理」(二)4之规定。三、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督促子公司依其内部规章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爰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先生)、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先生)、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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