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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989年政府監管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於 1989 年成立,是一家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附屬法例賦予證監會調查、糾正及紀律處分權力。 SFC獨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而經費主要來自交易徵費及牌照費用。證監會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監管機構,一直致力於加強和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穩健,從而令投資者和業界的利益得到保障。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罰款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名称匹配
  • 披露時間 2005-10-24
  • 處罰金額 $ 9,602.74 USD
  • 處罰原因 兩者協助及教唆無牌交易及犯有其他失當行為
披露詳情

證監會對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陳鵬作出譴責及施加罰款 指兩者協助及教唆無牌交易及犯有其他失當行為

  證監會對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陳鵬作出譴責及施加罰款 指兩者協助及教唆無牌交易及犯有其他失當行為   2005年10月24日   證監會對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陳鵬(男)作出譴責及分別施加罰款75,000元及60,000元,指兩者協助及教唆無牌交易、在耀才的網站上登載誤導性資料及未有監督沒有牌照的客戶服務主任。這是證監會與耀才及陳達成和解後作出的行動(註1)。   經調查後,證監會發現陳明知而容許一名沒有牌照的職員在2004年5月4日至2004年8月6日期間進行證券交易活動。該職員及陳分別因無牌交易和協助及教唆而在2005年5月5日被證監會成功檢控(註2)。   陳亦被發現准許某份通訊當中的誤導性內容在2004年6月登載於耀才的網站上。該份通訊表示,耀才客戶服務主任的職責之一是提供投資分析,並顯示有關的客戶服務主任提供屬於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服務,而當時其中三人是沒有牌照的。   陳負責分配工作給客戶服務主任,但卻沒有監督他們的工作。 在2004年7月及8月,該三名沒有牌照的人員建議致電耀才客戶服務熱線的客戶購入若干隻指定股票。   證監會經過仔細研究後,認為耀才及陳違反了《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4.3段及一般原則2、3及7,兩者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   在決定罰款額及罰則時,證監會考慮了《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註3)及本個案各方面的情況,包括以下的實情︰   耀才曾因在報章刊登虛假及誤導性的廣告而被證監會譴責及罰款50,000元(註4);   陳承認協助及教唆無牌活動的控罪,及被法庭判處罰款;   耀才在於2004年9月發出的內部通告中,提醒沒有牌照的職員不可進行受規管活動;   耀才安裝了額外的錄音系統以記錄其客戶服務主任的電話對話,藉此改善本身的內部監控系統,並指派了一名負責人員監督他們;及   耀才及陳在證監會進行調查期間及以和解方式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   證監會認為和解符合投資大眾利益及公眾利益。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先生 (Mr Alan Linning)表示︰"沒有獲證監會發牌而進行受規管活動是刑事罪行。持牌人如協助及教唆無牌活動會被檢控及遭受紀律處分。此外,經紀行應緊記要確保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職員適當地領有牌照,以及其刊物內沒有包含虛假及誤導性資料。"   完   編輯備註:   1. 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有牌照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陳是隸屬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耀才期貨及商品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及負責人員,他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2.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5年5月5日發出的新聞稿。   3. 證監會於2003年3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9(1)(a)條發出《紀律處分罰款指引》。 該指引見於證監會網站的"法例及監管手冊"-"監管手冊"-"守則、指引及通函"。   4.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4年11月25日發出的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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