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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廳

2000年政府監管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監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外匯經紀商。 FSA的最終目的是維持該國的金融體係並確保其穩定性。它還負責保護證券投資者,保險保單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種不同方式實現其目標,包括制定規劃和政策,監督金融服務提供商,監督證券交易以及審查私營部門的金融機構。 FSA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行政機構,但是在2001年成為日本內閣府的外部代表時,其職責有所擴大。它不僅接管了金融重組委員會的職責,還負責承接破產的金融機構。如今,FSA對日本財務大臣負責,並承擔著廣泛的責任。

披露交易商
Warning 業務調整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監管號匹配
  • 披露時間 2012-08-03
  • 處罰原因 未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措施來防止不公平交易的業務運營情況,以及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提供公司信息來招攬客戶進行證券交易和其他交易的行為。承認。 (1) 與公開募股相關的企業信息管理,未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措施防止不公平交易的業務運營狀況 (2) 與證券銷售和其他交易相關的企業信息 通過提供客戶等招攬客戶的行為等不當行為商業運營
披露詳情

對野村證券的行政訴訟

2012 年 8 月 3 日金融廳 NOMURA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行為 1. NOMURA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核查,認定存在下列違法事實,並於2012年7月31日出具了征求意見稿:行政行為。被打破了。 ○ 在本公司,我們沒有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來防止與公開發行新股有關的公司信息管理中的不正當交易,如下所述。通過提供有關銷售和銷售的公司相關信息來招攬客戶的行為確認其他交易。 (1) 與公開發行相關的企業信息管理未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措施防止不正當交易的業務經營情況不能出現任何問題,認識到對實際情況把握不夠、依法合規確認不夠等製衡作用發揮不充分。此外,負責建立和運營合法合規制度和正確管理公司信息的管理制度的管理人員和員工沒有根據其職責應有的認識,自始至終都沒有做出充分的回應。沒有履行金融工具經營者和市場守門人所要求的角色,根據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的意圖和目的,在早期發現和分析問題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信息傳遞機構 投資者銷售部工作人員在部門內徹底推行利潤至上的銷售制度,導致部門內缺乏合法合規意識和公開募集資金。這是不完整的。機構投資者銷售部的工作人員有一個簡單的想法,即不問公司名稱而猜測公司名稱是可以的,主動獲取與項目相關的公司信息或可以獲取的信息已成為常態。用於推斷品牌名稱並將其用於銷售活動。 C. 主動從銷售端向內部分析師獲取信息 機構投資者 銷售部對沖基金負責人持續與內部分析師聯繫,獲取可知的公開發行相關信息,並進行公開發行。積極獲取與增資項目相關的企業信息。此外,一些內部分析師只是簡單地回應了交易管理部門對計劃公開發行的問題的檢查狀態。 d) 機構投資者營業部內部信息共享 在機構投資者營業部內,對於工作人員獲取的與公開發行相關的企業信息,在提及企業名稱時,添加“傳聞”等備註。如果我們這樣做是沒有問題的,並且與公開發行相關的公司相關的信息在部門內部共享。 (2) 為買賣證券等交易等提供法人相關信息招攬客戶的行為,以及其他不當業務操作 (a) a 董事,經常從法人控股部門獲取法人相關信息-相關信息,披露了與公開發行A公司股票有關的企業相關信息(以下簡稱“A公司信息”)。),並與其下屬B科長一起,招攬客戶買賣A公司股票甲公司並在甲公司資料公開前向客戶提供甲公司資料申請公開發行新股。獲認可。此外,經查明甲經理在甲公司資料公開前,向其他客戶提供甲公司資料,招攬另一客戶申請認購甲公司新公開發售股份。 (b) 取得B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企業信息(以下簡稱“B公司信息”)的c會員,將在B公司信息公開前向客戶提供B公司信息。承認他通過提供股份招攬申請收購 B 公司新公開發售的股份。 (c) d會員通過內部分析師等收集信息,獲得與公開發行C公司股票相關的企業信息(以下簡稱“C公司信息”)後,d會員將通知客戶C公司據了解,他在C公司的信息公開之前,通過提供C公司的信息來招攬買賣C公司的股票。 B.其他不當業務操作 (a)存在多起通過提供與公開發行新股本相關的企業信息招攬客戶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 (b) 發現多起可能向客戶提供與公開發行相關的公司信息的案例。因不了解上述(一)、(二)項的實際情況,表明公司管理層對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有效管理和監督未充分開展,業務管理制度不完善..承認這沒什麼。另外,本公司的上述(1)、(2)B等公開募股相關的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未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措施來防止不正當交易,屬於第123條第1項第5項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0條第2項,制定《金融商品業務內閣府條例》等。此外,在發現公司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存在缺陷的情況下,禁止通過提供公司相關信息來買賣證券和其他交易的客戶行為,如上述 (2) a)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8條第7項等,認定為法人行為,屬於內閣府令第117條第1項第14項等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一個東西。 2.基於上述情況,今天對我公司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1條的業務改善命令 (1) 確保在內部調查報告中實施和製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二)定期報告防復發措施的落實情況。 (3) 定期驗證防止再發生措施的有效性,並報告驗證結果。 (注) 核查結果發現不妥之處,應說明原因及改善方針。 (四)上述(一)至(三)項,第一次報告截止時間為8月10日(週五)。此後,截止日期應在本季度結束後的 15 天內。無論上述截止日期如何,都應根據需要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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